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27日在北京舉行。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民法典》各部分(草案)已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繼承匯編草案對繼承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適應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需要,促進家庭和諧,并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的變化,推動老齡化事業和產業發展。并提出了新的規定,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民法典》各部分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的變化的相關法律內容。下面大家就一起來看吧。希望能夠對大家產生幫助!
1、為確保文化遺產可以得到妥善進行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社會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學習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還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控制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基本養老服務形式更加多樣化市場需求,促進我國老齡產業技術發展。
2、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確保國家稅收得到充分征收,草案規定在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有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所欠稅款,同時規定了遺產分割時清償債務和稅款的具體規定。
3、為適應社會科學管理技術的發展過程中需要,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內容形式;為切實做到尊重遺囑人的真實需求意愿,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于中國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4、如果幾個相互繼承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很難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應首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不同時代的推定為先輩死亡;同一世代的推定為同時死亡,沒有相互繼承。
5、第九十一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的個人財產,但法律及其性質禁止繼承的除外。第九百零二條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應當依法處理繼承問題;有遺囑的,應當依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的,應當依照扶養協議辦理。第九百零三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未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6、受遺贈人應當在我們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自己接受企業或者可以放棄受遺贈地表示。到期沒有進行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九百零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文化遺產而殺害其他企業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進行虐待被繼承人對于情節發展嚴重的;偽造、變造、隱瞞、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
7、被繼承人可以知道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對該繼承人進行表示自己寬恕制度或者通過事后在遺囑中明確我們將其發展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第九百零五條繼承權以及男女之間平等。第九百零六條遺產可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繼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生活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已經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獲得更多的份額。有扶養教育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可以不分時間或者少分。繼承人進行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九百一十條遺產可以分給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所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所扶養的人。第九百一十一條繼承人我們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進行處理技術繼承發展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制度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實現由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調解組織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上內容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民法典》各部分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的變化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繼承觀念方面的法律問題,還請您在線咨詢深圳遺產律師為您一對一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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