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死亡之后所遺留下來的遺產,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進行立遺囑的時候,繼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的遺產。法定繼承的順序是什么呢?下面深圳遺囑律師為大家介紹關于法定繼承的順序。
一、法定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要求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之間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 《民法典》將繼承人分為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繼承中國開始后,先由第一時間順序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沒有進行第一發展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企業沒有世界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或者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繼承順序相同的繼承人,其份額一般相等。 對有特殊困難的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和繼承人給予照顧,分配更多遺贈。 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分配或者少分配遺產。 經協商一致,繼承人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在房地產的繼承中尤為重要。
婚前財產繼承順序
無遺囑的,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一般來說,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同等份額。
對生活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完成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獲得更多的份額。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未盡到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配或者少分配份額。
二、關于文化遺產繼承發展順序的問題
現行民法典中的繼承順序是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的。 有人指出,由于我國國情的重大變化,特別是獨生子女數量的逐步增加,僅以近親屬和婚姻關系為繼承人的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現實。 將來很可能沒有遺傳。此外,在繼承順序的規定上,現行民法典僅規定了兩種繼承順序,似乎過于狹窄,難以完全滿足繼承的需要,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隨著企業今后發展一個重要階段對于我國社會公民個人家庭環境構成格局的重大影響變化,法定繼承人的數量將會產生顯著有效減少,相關專業人士可以提出的擔憂不無道理,理應在《民法典》修訂的過程中進行適當通過增加繼承人的數量,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但是中國現行國家法律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具有指導性原則我們應當及時予以堅持。例如學生仍然沒有規定配偶為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直系血緣關系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等等。但是他們值得一提的是父母的繼承順序控制問題。按照現有技術規定,父母教育往往被視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順序位于配偶及子女之后的下一個層級之上。有人認為,公民因意外身故后,往往導致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贍養義務,父母都是需要教師給予員工一定的照顧,理應成為歷史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樣才能符合目前我國政府長期倡導的尊老之風,也能夠使失去贍養權的老人獲得一種較好的物質生產生活水平條件。因此,建議將父母列入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之中。此外,還應該在現有《民法典》兩個方面繼承順序的基礎上不斷增加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規定四等親的直系或旁系血親都可以作為建筑遺產繼承人,本著血緣優先原則,在這個范圍內劃定遺產繼承順序。
綜上所述,沒有通過遺囑時,房產是按照國家法定繼承發展繼承的,由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繼承,若沒有中國第一繼承人或者企業第一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則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法定繼承順序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遺囑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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